(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投标全权代表,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执行一切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事项; (2)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该项目投标。 (3)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投标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时提供。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所投货物须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