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而思
保险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转移,构筑低空经济发展与安全一体化的重要保障。通过统机制筹、主体协同、试点示范、要素支撑等举措,可以加快构建与我国低空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体系,推动我国低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周钰哲 渠延增 窦婉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无线电管理研究所
随着无人机、直升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装备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物流、救援、运输等多元场景中低空飞行器应用也愈加广泛,伤人毁物等事件亦时有发生。低空保险能够减损降赔、分摊风险,成为保障低空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低空保险的创新探索实践
保险在低空经济发展中兼具三重作用。一是风险稳定作用。低空保险围绕机身损失、职业过失、第三者责任等基础保障,链路丢失、网络安全等特殊风险,以及试飞等专业场景风险,开展专属保障,为风险兜底。二是关系润滑作用。低空保险参考道路交通安全险,将部分险种纳入强制范畴,向社会做出政策示范,消除公众顾虑。保险公司通过参与相关政策制定,推动风险保障与监管要求无缝衔接。三是产品催化作用。保险行业面向低空经济全新业务领域,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开发低空经济各细分领域的定制化保险,分散低空经济全周期发展风险,为万亿元级市场提供支撑。
低空保险正处于政策引领、标准制定、产品服务创新等探索实践并行的发展阶段。
政策引领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工具从供需两端支持低空经济保险发展。如,成都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逐步建立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开展低空保险试点。深圳经济特区要求“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标准制定方面,行业机构探索构建低空保险核心条款与服务规范。比如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协会联合保险公司出台无人机从业应用保险标准。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再产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产险)发布无人驾驶航空第三者责任保险地区示范性条款。
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头部保险公司引领行业产品服务双创新。据统计,现有保险产品主要覆盖机身及设施损毁、飞手健康和三方损失等基本责任,国内约有26家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财产险产品近50个、责任险产品近30个、通用人身险产品若干个。
低空保险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低空保险体系尚面临新场景产品匮乏、险企与行企联动协作深度不足等挑战,仍有待完善。
另外,我国低空保险体系在产品适配机制、跨行业协同等方面短板明显,直接制约低空经济从“技术验证”向“规模化商用”的跨越。
产品适配方面,现有保险产品多基于传统责任险改良,难以覆盖载人飞行、低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等复杂场景的新兴风险。例如,电池安全、续航故障、空域碰撞等缺乏定制化保障,低空物流中货物损毁、配送延误、隐私泄露等针对性保险产品不足。
企业协作方面,险企与厂商的联合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建立,飞控数据、监管数据、气象数据等共享机制缺失,未形成跨行业互通,导致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依赖经验判断,定价模型精准度低。
发达国家形成多元化保险体系
发达国家在10年前已持续性开展低空经济保险业务探索,并形成了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体系。
美国基本形成多元化保险服务体系
自2016年起美国政府不断完善无人机操作和运营标准,并于2025年10月出台安全规则明确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型号认证、运营应用及基础设施设计等规范,鼓励市场自由探索保险创新路径。目前,美国低空经济行业协会和企业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保险产品以第三方责任险、机身险为主,覆盖多样化场景需求。一方面,行业协会积极协助保险落地,如美国无人系统协会(AUVSI)和保险公司合作为商业无人机运营商提供保险保障;美国国家保险专员协会(NAIC)持续发布无人机模型法、联邦及州级立法动态、行业报告等。另一方面,企业持续创新多元化保险产品,BWI航空保险(BWI Aviation Insurance)、全球航空航天保险(Global Aerospace)等推出商业无人机责任险,国家农场保险(State Farm)、AG无人机保险(AG Drone Insurance)等聚焦农业场景推出特色化无人机保险;斯塔尔保险(Starr International Company)联合数字服务平台提供实时报价的保险。同时,在eVTOL等前沿领域保险业务创新步伐加快,阿波罗(Apollo Insurance)联合Moonrock无人机保险(Moonrock Drone Insurance)推出1.225亿美元的eVTOL保险服务。
欧盟构建新型航空器保险体系
欧盟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无人机投保体系,eVTOL风险量化规范化程度较高。无人机方面,早在2019年,欧盟《无人机法规(EU 2019/947)》就要求商业用途及最大起飞重量大于20公斤的无人机需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截至目前,已有20多个成员国出台细化规则和配套政策。例如,德国、法国、挪威、荷兰等均规定除玩具外所有无人机操作必须投保。eVTOL方面,出台针对新型垂直起降机型适航审定的正式框架文件,并于2024年5月正式通过适用于eVTOL的法规,涵盖飞行员执照、空域管理、运营标准和适航认证等方面,为保险行业提供基础框架。2023年底推出“创新航空出行中心”(IAM Hub)数字平台,构建起涵盖设计数据、法规、运营、地理风险评估、噪声与环境影响等模块的eVTOL运营的风险评估体系,为保险产品设计提供统一标准。
其他特色化低空保险探索
韩国政府持续出台法规,形成规范的无人机保险体系。韩国政府对《航空事业法》进行修订,要求2020年起商业用途无人机以及政府和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服务的无人机必须购买航空责任险。2023年,政府会同韩华生命保险、三星财产保险等多家主要险企共同推动无人机保险条款标准的制定。日本无人机系统产业振兴协会(JUIDA)自2016年起与险企合作为会员提供无人机团体保险方案。澳大利亚强化政企协同,推进行业保险工作开展。比如澳大利亚政府将协助行业评估合适的保险选项并考虑潜在的强制保险要求,目前已与多家航空险企开展合作试点。
国外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从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释放企业主动性能动性、发挥行业组织纽带作用和基于自身基础特色化发展在低空保险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法律法规和标准先行,打牢体系根基
法律法规能明确责任边界、设立风险标准并引导市场行为,是构建低空保险体系的先决条件,主要作用包括三方面。一是划定清晰责任边界。法规能够明确低空经济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飞行活动。二是构建标准化风险评估框架。美国、欧盟通过eVTOL法规确立适航审定、空域管理等技术标准,推动新兴技术风险量化,催化阿波罗、Air Courtage等企业率先推出eVTOL保险业务。三是推动低空保险行业规模化发展。从实践经验来看,各国无人机法规出台普遍先于保险产品的规模化。此外,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立法强制购买保险,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参保意愿,吸引险企开发多元化产品,加速保险产品跨越商业可行性门槛。
释放企业能动性,加快业务创新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微观主体,能凭借专业性和敏锐性在制度框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商业实践探索出适配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后续政策制定提供实证基础和创新方向。一是有助于精准对接新产品服务需求。如斯塔尔保险公司创新推出按飞行时长计费模式;州立农业保险、BWI航空保险等保险公司针对农业、娱乐和物流等不同场景推出特色化产品,加快低空保险产品专业化、特色化创新。二是推动政策实践与创新演进。低空产业相关企业市场实践为低空监管体系和保险法律法规提供实践依据,成为政策创新的“试验田”。
行业组织强化产业协同
低空市场处于发展早期阶段,不确定性高、技术迭代快、产业生态相对不健全,行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间的纽带,既能通过专业化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分散性缺陷,又能协助填补政策落地的执行缝隙。一是整合中小微企业客户和自然人等客户群体需求。如日本产业振兴协会、美国无人系统协会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会员提供团体保险方案。二是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行业组织协助行业标准制定及知识传播,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推动风险信息全链条共享和优化。
多元化特色化探索至关重要
国际经验显示,各国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基础和制度环境,特色化探索低空经济保险体系。从治理主体看,美国推行市场主导的模式,欧盟和韩国政府实行政府统筹规范的模式,日本则侧重行业协会主导的团体保险推广。从推进策略看,美国维持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与创新活力使其能够依托市场机制实现保险产品多样化;欧盟注重以法规推动保险体系构建,成熟的区域一体化经验支撑其构建统一法规框架。
着力构建我国低空经济保险体系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保险尚处在起步阶段,需立足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际和其他行业的可行经验,系统推进低空经济保险体系建设。
健全低空保险法规政策体系
一是加快国家层面立法,鼓励正在审议的低空经济有关法案尽快出台。二是联合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航局、工信部、公安部、保险机构等多部门形成低空经济保险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技术标准、保险产品与监管规则的衔接,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体系化推进低空经济保险体系建设。三是制定低空保险统一标准框架,形成监管和标准体系,统一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流程和责任部门,明确飞行器的适航要求、操作规范、运营安全等,奠定规范化发展基础。
支持多元主体参与险种开发
一是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联合数据服务平台、研究机构和无人机制造商等,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定价模型和理赔机制研究,围绕低空经济产业链各环节开发定制化产品,完善意外险、非自有无人机责任等附加保障,探索按小时、按任务等灵活计费模式。二是支持中国低空经济联盟、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联合保险公司,面向无人机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团体保险解决方案。三是鼓励全国无人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低空经济保险标准制定工作,及时跟踪产业技术发展迭代,持续协助低空经济保险术语、风险评估、事故认定、承保理赔等行业标准完善。四是建立低空经济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飞行数据、事故案例和法律法规等信息资源,为保险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持。
推动地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低空经济企业、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低空经济保险应用试点示范工作。二是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低空经济保险试点。例如,在深圳、广州、杭州等优势地区开展低空保险制度创新,探索全链条保险产品、服务标准和监管规则;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开展区域协同示范,建立跨城市低空经济保险区域协同试验区,制定区域标准、共享风险数据、协调保险政策;在东三省、河南等农业大省开展农业场景低空保险创新;在云南、海南等低空旅游热点地区推动低空旅游有关保险试点示范等。三是建立创新监管沙箱,降低低空经济保险企业准入门槛,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企业开展创新性产品和服务试点,为后续监管政策完善积累经验。四是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制定涵盖保险产品创新、市场拓展、风险保障能力、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等多维度评估指标体系,优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可推广典型案例。
打造多种要素支撑保障体系
一是将低空经济保险作为产业政策支持的重要内容,面向低空经济重点环节,出台保险专项政策。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低空保险监管政策,建立适应低空经济特点的保险监管制度和框架,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二是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入,为低空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出台保费补贴政策,对购买低空经济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保费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企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鼓励财经类院校与链上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开设低空经济保险新学科,开展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四是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低空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辅助保险机构及时调整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险产品适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