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被授权代表应具备与投标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具备社保机构出具本企业为其缴纳的2025年2月-2025年7月的缴费证明,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签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复印件);
6.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8.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9.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